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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因工作受伤后如何主张权利?

2019/1/2  |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  来源:京诺法律

转自网络微信公众号文章

【前言】建筑行业常常会发生工伤事故,但该行业人员流动性大、管理相对困难,从业人员往往无合同、无保险、无证据以及存在违法发包、分包等严重问题,劳务工受伤以后找谁赔偿、如何赔偿等问题突出。请阅读下文,了解法院对这种案件中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包工头的责任承担问题是怎样认定的。

 

一、基本案情

某装饰公司将其承包的位于苏州市某公司室内装修工程中的墙面油漆涂刷工作分包给罗某,罗某雇佣黄某从事墙面油漆涂刷。2015年1月12日,黄某在该工地上工作期间从凳子上坠下受伤。当天即被送往医院就诊,同日又转至苏州大学附属某医院住院治疗,行左肱骨近端骨折术后内固定存留。2015年1月26日黄某出院。2015年11月30日,黄某又前往苏州大学附属某医院接受后续手术治疗,于2015年12月15日出院。罗某前期垫付的医疗费用为26433.25元,后期治疗费及手术费共计7028.62元由黄某自行支付。后经某律师事务所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1月21日对黄某的伤情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黄某此次外伤致其左肩关节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评为十级。2、本次鉴定建议其伤后90日考虑予营养支持,其伤后90日考虑予一人护理为宜,建议其误工时限掌握在伤后300日较为适宜。黄某支付了鉴定费2520元。后,黄某为赔偿问题向法院起诉。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与罗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黄某因提供劳务导致自己受到伤害,黄某与罗某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罗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提供相对安全的生产条件,并负有现场指挥、安全管理等义务,但其未对黄某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也未提供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因此其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装饰公司作为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罗某,其应在罗某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黄某在工作中忽视自身安全,未采取有效防护施工,特别是黄某在站立的凳子摇晃不定的情况下,仍贸然施工直至凳子散架,造成其摔倒受伤的事故,其自身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由黄某自负30%的损失,由罗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装饰公司在罗某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认定黄某总损失为160977.87元。其中,医疗费33461.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50元/天*29天);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黄某的营养期限为90天,认定营养费为4500元(50元/天*90天);护理费10800元(120元/天*90天);误工费:按照100元每天计算300天,误工费为30000元;残疾赔偿金:74346元(37173元/年*20年*0.1=743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3500元(总额中不再计算责任比例);鉴定费: 252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400元(以上事实,由黄某提供的病历本、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明细、居住证明,罗某提供的病历本、医疗费发票、暂支单及当事人、证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判决,黄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即47243.36元(157477.87×30%),由罗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13734.51元(157477.87×70%+3500),被告某装饰公司应在罗某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某装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提供了其与罗某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复印件,用于证明合同书第二条第四点约定事故责任由罗某承担。

二审院认为,黄某与罗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罗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对黄某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也未提供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且罗某接受黄某提供的劳务有盈利目的性,故应认定罗某存在重大过错,对本案事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黄某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某装饰公司作为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罗某,应在罗某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酌定黄某自负30%责任,罗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装饰公司在罗某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某装饰公司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某装饰公司并无反证推翻该司法鉴定意见,故其要求重新委托鉴定,本院不予准许。关于黄某的误工费,本院认为,黄某系从事建筑行业,一审中罗某认可其与黄某约定的工资标准为每天130元,一审法院按每天100元计算误工费,在合理裁量范围之内。关于黄某的残疾赔偿金,一审中黄某提供了暂住信息及房东周菊英出具的居住证明,主张按2015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某装饰公司对此是予以认可的,二审中某装饰公司又提出要求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第二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关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有关费用赔偿的具体条文略,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之产检不仔细赔偿案一文中查看相关法条

 

四、有关建议

1.劳务人员因工受伤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向雇主主张赔偿责任,有证据表明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证据表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

2.须注意保存好相应的用工证据、因工受伤的接处警记录、证人、证言、病历、发票等证据。

3伤残鉴定可向法院起诉后,由法院委托进行鉴定,以免对方以单方鉴定为由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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